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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1月21日 10:59  点击:[]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我院教学计划安排学生有一学期结合专业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适应企业实际岗位的要求,获得一定的实际工作经历,有助于学生顺利就业。 

为了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努力提高顶岗实习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1.学院成立顶岗实习领导小组 

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团委、实训中心及各教学系部主要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顶岗实习的管理办法;研究处理顶岗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协调处理顶岗实习教学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2.各教学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顶岗实习管理专门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同时各专业成立以专业负责人为组长的顶岗实习指导小组。 

二、顶岗实习中各方主要职责 

(一)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职责 

1.负责与企业、行业的联系,拓宽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岗位的渠道,落实学生顶岗实习岗位。 

2.与企业合作制订本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实习前,负责召开本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动员会并进行安全教育及企业技术保密教育,向学生宣传顶岗实习的意义、目的、计划安排等。 

4.与企业联系,聘任企业人员作为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 

5.负责顶岗实习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二)企业及企业指导教师的职责 

1.企业是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者,安排企业人员具体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2.企业指导人员具体落实学校和企业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并填写学生《工作经历证明》中的相关内容。 

(三)学校指导教师(由系实习指导小组按照每班2-3名配备)的职责 

1.负责联系学生顶岗实习岗位。 

2.协助企业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管理,每月至少一次与企业指导人员、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学生解决顶岗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顶岗实习指导小组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3.指导学生填写《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内容并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完成后成绩的评定及成绩录入工作。 

(四)顶岗实习班级班主任职责 

1.负责联系班级学生顶岗实习岗位; 

2.负责与学生联系与沟通,通报就业信息; 

3.负责协助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 

4.协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顶岗实习学生的职责 

1.主动联系企业落实实习岗位,了解企业要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树立公民意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3.听从企业指导人员安排,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专业技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认真做好顶岗实习工作记录。 

三、顶岗实习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1.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必修课程,其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工作经历证明评定合格与否,合格的学生由学校在学生“工作经历证明”上签章,并记入学分,未参加顶岗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顶岗实习前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本人与企业签订统一制定的实习协议书一式三份,实习单位,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系各一份,同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师生人身意外保险。 

3.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顶岗实习的,应持实习单位证明函,填写《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提前实习申请表》,经系审查和系领导审批后方可离校(申请表交系办留存)。未经批准而离校的,按旷课处理。 

4.参加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指导人员由系聘请为学院的兼职教师,并纳入系的兼职教师库管理。 

5.允许和支持学生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或自主创业,但必须服从系统一管理。学生不得以自主实习和自主创业为由,从事非法传销或其他违法违纪活动。自主实习和自主创业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需家长签字)和实习单位接收证明材料(含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经班主任确认后报系顶岗实习指导小组审核和系领导审批。 

6.各班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做好登记工作,并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学生应当及时将自己的最新联系方式(手机、电话、电子信箱、QQ等)告诉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 

7、学生实习期间遇到问题或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由系实习指导小组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无理取闹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者; 

(2)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实习单位造成较坏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者; 

(3)违反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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