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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这样给纪检监察机关立规矩
2019年01月11日 10:51  点击:[]

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向社会公布。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

为何两年后,纪检机关工作规则的发布主体从中央纪委上升为党中央?与《规则(试行)》相比,《规则》有哪些新亮点?《规则》将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

由中央纪委定制度、立规矩,上升为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彰显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歇,揪出了一批腐败分子,群众纷纷拍手称快。然而,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免疫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原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莫建成、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等一批纪检监察机关的“害群之马”先后落马。

要从源头上防止纪检监察机关权力被滥用,就必须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执纪执法工作机制。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规则(试行)》。近两年来的实践表明,《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介绍,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是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解决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

对比《规则》和《规则(试行)》可以发现,每章开头都增加了一条新内容,不仅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要求,也对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对纪委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也就是说,这部党内法规不再仅仅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规定,而是对全党提出的,各级党委(党组)都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则》要求、切实履职担责,不可将监督执纪工作单纯当成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情。

专章规定监督检查,抓早抓小、标本兼治,避免干部小错变大错


《规则》共10章77条,比《规则(试行)》增加了20条,其中第三章“监督检查”一章为新增的章节,共7条。参与《规则》起草的有关同志介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纪委监委第一位的职责都是监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紧紧围绕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使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党的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力度显著加大,但如何避免“前腐后继”“越反越腐”?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就势必要求标本兼治,纪检监察机关须尽快补齐监督这块短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市地级以上纪委先后探索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确保有专门的部门履行监督工作。此次专章规定“监督检查”,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说明中央要求纪检监察工作将力量进一步向监督倾斜,履行好监督这个首要职责。

突出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与《规则(试行)》相比,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规则》贯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要求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以前,纪委只负责对领导干部违纪行为的立案审查,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还要对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因此,《规则》将《规则(试行)》中的“立案审查”一章更名为“审查调查”。

《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此外,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实行终身追责,避免“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手握重权,如何避免出现“灯下黑”?《规则》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各个环节规定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在谈话函询环节,规定谈话函询之前要严格审批,谈话内容应制作谈话笔录,必要时对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在初步核实环节,规定经严格审批启动初步核实程序,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核,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审查调查环节,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对审查调查处置工作的领导,严格报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严格管控措施使用,强调重要取证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在案件审理环节,规定纪律处理或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审理和复议复查相分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

值得关注的是,在第九章“监督管理”中,《规则》明确指出,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追责。

此外,《规则》对诬告陷害、反映不实的情况也作出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保障了被举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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